今天起全国税务处罚有了统一标准
为了避免各地税务执法标准不一,维护纳税人权益,今天起全国税务部门处罚有了“一把尺”。
11月1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下称《裁量基准》)正式施行。《裁量基准》涵盖了9类66项税务违法事项,包括常见的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总体设置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并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从而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提升执法确定性,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以偷税为例,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了税务部门可对纳税人偷税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具体罚款尺度并未有全国统一标准。而上述《裁量基准》解决这一问题,将偷税裁量阶次分为较轻、一般、较重和严重四档,分别对应50%、50%~1倍、1倍~3倍、3倍~5倍罚款。
而衡量上述偷税处罚裁量阶次的因素,包括“五年内处罚次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否配合税务检查”“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
比如,《裁量基准》明确,对纳税人偷税的,如果五年内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社会比较关注《裁量基准》细化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罚标准,即设置“一般、较重、严重”三种裁量基准,分别给予1倍、1倍~2倍、2倍~3倍罚款。
比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但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30%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严重情形,将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称,《裁量基准》进一步体现“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处罚事项,运用“欠缴金额+费额占比”双维度分档,与税款征收类处罚事项的逻辑保持一致,既有力保障费款安全和职工权益,又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税费协同治理效能。
事实上,早在2011年的社会保险法就明确有关行政部门对逾期不缴纳社保费可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近年社会保险费移交给税务征收后,《裁量基准》在社会保险法基础上细化了这一处罚,目的旨在压缩执法自由裁量空间,规范税务执法权力,保障员工权益。
税务总局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作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范引用《裁量基准》,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对税务执法人员不依法执行《裁量基准》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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